关于开展2019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19〕6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9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一)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在岗教师,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取得高等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3.根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教师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高等学校聘任的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认定条件的(一)、(二)和(三)第2、4项的相应要求。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1.师德不端,不能为人师表者;
2.上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3.被撤消教师资格不满5年者;
4.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者;
6.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六)参加教育部中西部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国培示范项目合格的人员,可视为已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其他条件符合,可直接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工作安排
(一)按自治区的要求成立“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的规定,成立以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教育教学专家组成的“内蒙古艺术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并以学院为单位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审查。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钮),填报前请认真阅读“申请流程”(附件1)。网上报名时间为10月21日—10月30日(逾期将关网)。
网上填报信息时,请先仔细阅读申请须知和申请流程。
(二)完成网报后可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并本人签字),连同《个人承诺书》、《思想品德情况鉴定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鉴定表》和体检报告各一份及其他材料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报送至人事处(行政楼305室,联系电话:4973178)。请在11月4日前报送,逾期将影响资格审核和证书办理工作。
五、材料要求
(一)本人在网上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报打印下载)、近期二寸红底免冠照片一张(背面标注姓名,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电子照片应与上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有效期需晚于提交时间)。
(三)《个人承诺书》(附件2)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鉴定表》需用A4纸打印,如实填写并加盖各二级学院公章。(附件3)
(五)体检合格证明一份,必须为自治区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合格证明,需要医师签字及医院盖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一年,即2018年11月1日之前的体检结果在2019年秋季申请认定时无效。
(六)学历证书、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八)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须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出示国培示范项目合格证。
(九)《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人在附件下载后填写1、2、3、10、11项;然后交所在部门党总支签署意见,填写4—9项,签字。)(附件4)
(十)近两年的教学业务档案,含1年实习期。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附件5)
(十一)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人事处提供。
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教师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者,需提交除第(七)、(八)两项材料。
所有材料请按以上顺序整理。
六、其他事项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具备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教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附件:1. 用户手册(申请人).docx